(2016)豫081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麦清与杨风明、焦作市明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麦清,杨风明,焦作市明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81号原告李麦清,女,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被告杨风明。被告焦作市明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风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麦清与被告杨风明、焦作市明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担保人徐艺匀以其山阳区塔北路723号亿城翰林雅筑2号商住楼54号房产一处作担保(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647700元或者查封被告价值647700元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风明、焦作市明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7700元或者查封被告价值647700元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徐艺匀坐落于山阳区塔北路亿城翰林雅筑××号商住楼××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