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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05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5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下午15时许至2015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李某甲为了索要王某债务,在本市康居街9号王某公司的二层楼内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乙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王某继续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16日晚21时许。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下午15时许至2015年6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甲为了索要王某债务,在本市康居街9号王某公司的二层楼内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乙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对李某乙有殴打行为。后被告人王某继续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16日晚21时许。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15日至6月16日,其和李某甲在涿州市东关新村其家二层门脸房内,非法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并殴打李某乙了。因为其和李某乙存在债务纠纷,李某乙欠其钱,其让李某乙去其家说这事。2015年6月15日中午李某乙到的其位于东关新村小区门口西侧的二层门脸房,6月16日晚上21时左右,其把李某乙送回到他家小区门口,期间除了外出吃饭和买烟,还去过一次东关大队和交警队外,李某乙都在其家。期间其用了一根登山用的黑色拐杖抽打了李某乙身上几下,李某甲打没打李某乙其没看见。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知道把其带到刑警队是因为前几天王某让其看着李某乙,不让李某乙走,并且在这期间其和王某还打李某乙了。地点在涿州市康居街9号一个二层楼的门脸,也就是其上班的地方。2015年6月15日早晨9时许,其到自己上班的地方,在办公室里待着,大概上午10点多,李某乙来了,11点左右,王某回来了,之后李某乙和王某就说李某乙欠钱的事情,中午12点多,王某叫上其和其朋友还有李某乙一起出去吃的饭,吃完饭回到门脸房,王某和李某乙继续说还钱的事情。等到下午6点多,王某跟其说让其看李某乙一宿,不让他走。晚上20时左右,王某带着其和李某乙一起出去吃饭,回到门脸后王某和李某乙继续谈还钱的事,23时左右王某走了,之后其就一直看着李某乙,后来其把卷帘门拉下来锁上了,李某乙就在办公桌后面的沙发床上睡觉了。6月16日早晨7时左右,王某来了,他和李某乙说钱的事情怎么办,李某乙说能怎么办,王某说那就把买卖合同签了。因为李某乙在东关村里有块宅基地,王某想让李某乙把那块宅基地抵账。李某乙说歇会,王某站起来就从沙发后面拿了一根登山棍打李某乙,登山棍打断了,王某又拿了一个镐棒接着打李某乙,其也过去用右手使劲扇了李某乙肩膀一下,王某用手揪住李某乙的头发把他拽倒了,其用右脚踹了李某乙的右腿和肚子。之后王某让李某乙和他一起去东关村大队,其三人就开着王某的车去了东关村大队。到了大队以后,王某让李某乙签宅基地买卖合同,当时李某乙说手疼,等会再签。后来,王某让李某乙签字,李某乙就在合同上签字了。在大队会计室盖完章回到公司后大概10点30分左右,王某就带着李某乙走了,去干什么其不清楚。一直到下午14时左右,王某带着李某乙回到了门脸,他们说什么其没注意,一直到下午17时45分,王某让其回家休息,其就走了。2015年6月23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让其跟他去找李某乙,想让李某乙把宅基地过户,他们在李某乙家楼下等着李某乙,后来警察就到了,把他们带到刑警队了。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和王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其本人欠王某钱,而且还给别人在王某那担保过一笔40万元的债务。2015年6月15日8时许,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公司一趟,因为其朋友谢立伟拿其身份证办理的分期购车手续,谢立伟欠王某钱,就把这辆汽车给了王某,因为是其的户,所以让其跟着一起去办理手续。等办完手续,在当日下午15时许其回到了王某的公司,王某让其把欠他钱的事解决了,不然就别走了。其就在王某公司那待着,当时王某还有两个20多岁的男子看着其。19时许,其妻子给其打电话,其没有接。到了20时许,王某叫其去吃饭,其四个人吃完饭后其中一个20多岁的男的就走了,回到公司,王某让其好好想想怎么办,明天要是没办法还钱就不跟其客气了,然后王某就走了。剩下其和一个20多岁的男的在公司里边待着,其跟那个男的说其跑不了,都回家睡觉得了,那个男的说怕其跑了,不让其回家,之后把公司的卷帘门锁上了。2015年6月16日9时许,王某来公司了,问其想好了没有,其说没有钱,王某说如果其没法还钱,就跟他去东关大队把买卖房的合同盖章。其说不去,王某就拿着一根拐棍一样的东西打其,那个20多岁的男的也踹其胸部,王某还拽其的头发,后来又拿出来一根木头的棍子打其,那个20多岁的男的也用脚踹其。之后那个20多岁的男的就推着其上了王某的车,其坐在副驾驶,那个男的坐在后座,王某开车去了东关大队,他们在外边机打了一份申请书让其签字,其全身都疼,没细看就签了。大概11时许从东关大队出来回到王某的公司,之后王某带着其出去吃饭,大概15时许回到王某公司,王某让其去拿房产本,其说房产本在其母亲那,身上有伤其不敢去拿。一直到晚上吃完饭大概21时许,王某说让其在第二天把房产本拿到他公司,之后开车把其送回家了。当时其手机在其身上,其欠王某钱,心虚,怕警察不管这种经济纠纷,就没有报警。后来其知道看着其的那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叫李某甲。2015年7月3日通过中间人调解,其和王某、李某甲达成了和解。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给王某开车,王某的公司在华阳桥东边路南的一个二层楼里,2015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让其带着李某乙去过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的一些手续,办完手续大概在下午3点多,其开车拉着李某乙回到王某的公司了。当天晚上其又开车拉着王某、李某甲、李某乙一起去吃饭,晚上8点多吃完饭,其把他们三个人送回王某的公司后其就回家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其到公司没有看到王某他们,后来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手机落在公司了,让其给他送到东关居委会,其开车到东关居委会后看到王某、李某甲和李某乙都在那,王某没有让其看着李某乙。其没有看到李某乙被人打。6、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甲分别在两组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及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乙分别在两组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王某。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以及王某殴打李某乙所用的登山棍的情况。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复印件二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王某提交的其与李某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材料情况。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的身份情况。10、(2005)涿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王某于2005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6日刑满释放。11、谅解书,证实李某乙于2015年7月3日对王某、李某甲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