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龙,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龙。被执行人: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军,系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小龙申请执行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与2016年1月7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1日,本院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关于涉及伊犁永成农机公司的案件集中管辖得通知》通知明确,涉及伊犁永成农机公司的农机质量及相关案件部分归昭苏县法院管辖。本案应依照规定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小龙申请执行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照规定移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特 布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阿斯哈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