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802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燕君与刘明权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君,刘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802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君,女,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明权,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张燕君与被执行人刘明权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从2016年3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刘明权工资中扣付人民币4000.0元给申请人张燕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明权欠张燕君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从2016年3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刘明权工资中扣付人民币4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张燕君,至付清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