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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兵(又名张兵)与被告王晓龙、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王晓龙,唐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32号原告张小兵(又名张兵),男,生于1974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王晓龙,男,生于1986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唐斌,男,生于1981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又名张兵)诉被告王晓龙、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小兵(又名张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兵(又名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小兵负担。审判员  雍登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