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明文与李成信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文,李玉民,李成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文,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玉民,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成信,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95号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成信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集支行的存款34650元(账户XX)、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孙明文提供担保的孙明文所有的皖XX号现代牌小型客车。现因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成信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集支行的存款34650元(账户XX)、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孙明文提供担保的孙明文所有的皖XX号现代牌小型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