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丰东、赵金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丰东,赵金花,钟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8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张丰东,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赵金花,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钟树华,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金花,钟树华,张丰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金花,钟树华,张丰东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 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