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301号原告宋某,男,汉族,下岗职工。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已和被告李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郭 海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