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兴银与白少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银,白少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797号原告陈兴银,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白少伦,男,195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银与被告白少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银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兴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银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兴银承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