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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邹安德、邹成怀等与淮南市安成镇沿淮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安德,邹成怀,邹成芝,廖光荣,何玉芳,邹良平,甘丹,淮南市安成镇沿淮村民委员会,邹成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安德,男,1938年3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成怀,男,1964年8月5日出生,系邹安德的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成芝,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系邹安德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安成镇沿淮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王鹏飞,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廖光荣,女,1942年6月6日出生,系邹安德的妻子。原审原告:何玉芳,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系邹成怀的妻子。原审原告:邹良平,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系邹成怀的儿子。原审原告:甘丹,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系邹成芝的儿子。原审第三人:邹成虎,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系邹安德的儿子。上诉人邹安德、邹成怀、邹成芝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邹安德、邹成怀、邹成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邹安德、邹成怀、邹成芝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安德、邹成怀、邹成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邹安德、邹成怀、邹成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晨代理审判员 代 奇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