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沈永全、徐玉平申请执行白树群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树群,姚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异15号案外人沈永全,男。案外人徐玉平,女。申请执行人白树群,男。被执行人姚艳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树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永全、徐玉平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沈永全、徐玉平称,密山市人民法院依据(2014)密法执字36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姚艳梅在沈永全处的到期债权,要求沈永全、徐玉平向白树群支付到期债权。2016年1月27日本院冻结了沈永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68031022312存款420000元。沈永全、徐玉平提出异议称该笔款项不是沈永全本人财产不应冻结。理由是2015年5月沈永全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签订合同,为饶河灌区工程提供劳务,该工程一直未结算,案外人拖欠劳务人员工资420000元,劳务人员一直向沈永全讨要工资,2016年1月27日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向沈永全账户汇款420000元,让其给工人开资,因此该笔汇款不是沈永全个人财产,是工人工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支持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提交了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证明二份工资表一份,证明上述主张。本院查明,查阅本院(2014)密执字364号执行卷宗,1、(2014)鸡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永全、徐玉平给付姚艳梅600000元;2、2015年6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密山支行查询回单证明账户62284826803011022312是沈永全的。3、(2014)密法执字第364-3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7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姚艳梅在沈永全、徐玉平处到期债权600000元,2015年9月22日本院冻结沈永全在中国农业银行密山支行账户62284826803011022312号600000元。(2016)黑0382执字217号执行卷宗,有1、执行立案审批表;2、(2014)鸡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姚艳梅已申请执行沈永全、徐玉平法定到期债权,要求给付借款600000元。本院认为,(2014)密执字第36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沈永全农业银行星座卡账户存款600000元,案外人沈永全提供了三份证据,称该款是工人工资,不是本人财产。未提供沈永全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本院冻结裁定书已下发,其冻结款项系沈永全个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沈永全、徐玉平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明珠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