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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西樵新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0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04执1025号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南海西樵新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40900.00元和受理费。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后,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本院地址:广州市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邮编:510600联系人:冯嘉彦联系电话:830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