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艳春与赵小峰、张月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春,赵小峰,张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郭艳春,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瀍河区。被告赵小峰,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瀍河区。被告张月珍,女,汉族,1951年11月20日,住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春诉被告赵小峰、张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春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海花审 判 员 魏奇峰人民 陪 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