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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何鹏程与深圳市爱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鹏程;深圳市爱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747号原告:何鹏程,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深圳市爱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F1单元。法定代表人:莫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鹏程诉被告深圳市爱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鹏程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白 亮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人民陪审员  梁凤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淑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