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雅星空(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博雅星空(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2092号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景栋委托代理人:刘朦朦委托代理人:孙雪蕾被告:博雅星空(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开宇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新浪公司”)与被告博雅星空(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立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新浪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朦朦、孙雪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辽宁新浪公司与被告博雅公司签订了《新浪辽宁站2014年度教育包版协议》,原、被告双方合作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万元,后经被告请求,原、被告双方将合作日期变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款变更为人民币166575.34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1日支付第一笔包版费用人民币10万元、2014年6月20日支付第二笔包版费用人民币66575.34元。另,被告应于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万元作为保证金,如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被告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被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包版费用,则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应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原告有权收回所有频道资源及管理账号。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原告第一笔包版费用10万元,第二笔包版费用66575.34元至今未付,且被告已经逾期达到17个月,现扣除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包版费共计26575.3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拒不支付,特来院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包版费26575.34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97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博雅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新浪辽宁站2014年度教育包版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将双方约定的合作日期由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由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66575.34元。合同还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1日支付第一笔包版费人民币10万元;2014年6月20日支付第二笔包版费人民币66575.34元。另约定被告应于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万元作为保证金,如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作协议。协议还约定被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包版费用,则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应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原告有权收回所有频道资源及管理账号。协议在履过程中,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包版费人民币10万元和4万元保证金外,余款66575.34元包版费至今未付,原告将4万元保证金转为包版费后,被告尚欠原告包版费26575.34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按尚欠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即797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新浪辽宁站2014年度教育频道包版协议两份、辽宁站教育频道包版合同开始时间证明、辽宁站教育行业2014年包版合同投放时间证明、催款函及催款函回复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全额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包版费26575.34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但要求被告按尚欠款项26575.34元的30%即7973元给付违约金,因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博雅星空(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包版费26575.34元;二、被告博雅星空(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797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立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