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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方孝与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方孝,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60号原告薛方孝。被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原告薛方孝诉被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方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