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爱保与欧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保,欧银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张爱保,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欧银保,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保诉被告欧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保以欧银保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银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保撤回对被告欧银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张爱保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兵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周才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