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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爱保与欧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保,欧银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张爱保,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欧银保,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保诉被告欧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保以欧银保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银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保撤回对被告欧银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张爱保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兵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周才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