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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XX学、刘平等与姬诚、侍淑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学,刘平,周立军,周守桂,姬诚,侍淑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2510号原告XX学。原告刘平。原告周立军。原告周守桂。被告姬诚。被告侍淑节。原告XX学、刘平、周立军、周守桂诉被告姬诚、侍淑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学、刘平、周立军、周守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诚、侍淑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学、刘平、周立军、周守桂诉称,被告姬诚、侍淑节自2014年4月份以来,多次向原告周立军并通过原告周立军向原告XX学、刘平、周守桂借款,每次借款均说短期挪用,直至2015年11月,被告姬诚、侍淑节尚欠四原告借款共计680000元,被告姬诚、侍淑节向四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被告姬诚、侍淑节至今尚未归还四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四原告借款680000元(其中原告XX学300000元,原告刘平180000元,原告周立军150000元,原告周守桂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姬诚、侍淑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姬诚、侍淑节向原告XX学、周立军、刘平、周守桂出具“关于用华盛宾馆客房抵押借款的承诺”,承诺书载明,被告借XX学、周立军、刘平、周守桂四人680000元现金,确保于2015年12月20日前还款。680000元中,原告XX学借给被告300000元,原告刘平借给被告180000元,原告周立军借给被告150000元,原告周守桂借给被告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诚、侍淑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学借款300000元、刘平180000元、周立军150000元、周守桂500**元,上述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姬诚、侍淑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0600元。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栋第2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