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陆鑫与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鑫,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陆鑫。委托代理人邓春光,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敏健。被执行人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梁武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陆鑫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玉仲字第256号裁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鑫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