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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戴加洪、肖玉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加洪,肖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红浦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戴加洪,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肖玉莲,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戴加洪、肖玉莲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字201501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