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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炳、谢铁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03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候月英,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住建委大楼。被申请人王炳,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炳在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馆的工资收入42894.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