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鲁志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鲁志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053号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0号-41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鲁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志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史致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