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龙粮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张汉军被告戚翠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密山市龙粮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张汉军,戚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60号原告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密山市龙粮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汉军,男,1972年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黑台镇。被告戚翠霞,女,1974年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密山市龙粮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张汉军、戚翠霞银行存款9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以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密山市龙粮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张汉军、戚翠霞银行存款9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