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宁汉明。委托代理人肖志勇。被执行人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被执行人石军。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公司已被其他人联合承包,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参予对该租金的分配。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