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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霍佰海诉被告黄文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佰海,黄文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213号原告:霍佰海,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郑承国,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鹏,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住所:龙井市龙井街15号。代表人:王德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佰海诉被告黄文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0元(原告已预交943元),由原告霍佰海负担。审判长  吴东俊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全松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