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58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旭明、高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陈旭明,高尚,李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7139641-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东B区。负责人张丹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旭明,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尚,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李光燕,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关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旭明、高尚、李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旭明、高尚、李光燕银行存款人民币220945.3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