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余辉与李泽红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辉,李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424号原告:余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李泽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余辉与被告李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李泽红无法联系,余辉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辉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