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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诉刘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刘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志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伟,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邵林,资阳市雁江区伍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革委审判员  苏振宇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