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段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宋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兰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