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雪涛与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涛,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涛。被执行人:钟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涛与被执行人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伟归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雪涛后,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雪涛同意放弃利息,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208元,并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