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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雪涛与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涛,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涛。被执行人:钟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涛与被执行人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伟归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雪涛后,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雪涛同意放弃利息,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208元,并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