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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夏银萍与谷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银萍,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夏银萍,女,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谷敏,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3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谷敏名下皖E小型轿车壹辆过户至夏银萍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