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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秦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昊康与易物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秦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昊康;易物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秦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禹晓诚,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昊康,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物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果元,总经理。上诉人上海秦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昊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秦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昊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培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