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佟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玉玲、叶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5时11分许,被告人佟某酒后驾驶甘ACW3**号飞碟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山路7327工厂门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7mg/100ml,属醉酒。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佟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佟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佟某酒后驾驶甘ACW3**号飞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南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327工厂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佟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车辆及驾驶员信息,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照片,任雅莉的证言,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腾霄琼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