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诉李守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李守俊,李桂荣,李守坚,杨玉梅,张德州,于金华,张春秋,郑瑞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负责人:李长营行长。被告:李守俊,住址:德州市。被告:李桂荣,住址:德州市。被告:李守坚,住址:德州市。被告:杨玉梅,住址:德州市。被告:张德州,住址:德州市。被告:于金华,住址:德州市。被告:张春秋,住址:德州市。被告:郑瑞华,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原告名下的鲁NN71**号汽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名下的鲁NN71**号汽车。2、冻结被告李守俊、李桂荣、李守坚、杨玉梅、张德州、于金华、张春秋、郑瑞华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