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尹洪鲜、王同香与周祖平买卖合同案(2016)川1781执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鲜,王同香,周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91号申请执行��尹洪鲜,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王同香,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祖平,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尹洪鲜、王同香与周祖平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洪鲜、王同香于2016年2月15日撤回自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