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541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勤,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建国,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勤、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秦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与王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我到上海市工作后,王某又因照顾小孩及其他事宜多次与我发生冲突。2013年10月12日,王某向我提出离婚,并通过邮箱向我发来离婚协议,但因对小孩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事宜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双方即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下半年,王某因嫌我母亲打农药声音大而与我母亲发生肢体冲突。2015年9月,因小孩上学的事,王某又与我母亲发生争吵,并将其随身衣物、洗衣机从家中带走,还强行撬开新房的门锁。王某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威��到我家庭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我与王某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辩称:董某诉称的事实不属实。我与董某系同学,通过相互了解才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又经过多年的交往才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董某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才到上海工作,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我在家一边抚养小孩,一边打工,双方都在为家庭付出。我与董某虽有一些小矛盾,但这是夫妻日常生活中难免的。我与董某没有分居生活,我也没有与你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和争吵,故我不同意董某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董某与王某一同在盐城南洋职业中学上学时相识;2005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董莜佳。董某与王某婚初夫妻��情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为此,董某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初夫妻较好,现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只要夫妻间多加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小孩利益为重,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究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正兵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