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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9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任果林申请执行刘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果林,刘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973-5号申请执行人任果林,女,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来柱,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任果林与被执行人刘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9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来柱所有的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来柱所有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