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与被申请人董骏、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董骏;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2财保2号 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 地址:云南昆明市春城路。 委托代理人张小虎,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董骏,男,汉族,昆明市人。 被申请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昆明市高新开发区。 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与被申请人董骏、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骏、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董骏、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昆明晋宁支行的存款30000元进行冻结。 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该保全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鹿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