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宝林诉韩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林,韩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宋宝林,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土城子村。被执行人:韩玉坤,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黄酒馆村。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通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通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