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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8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瑞鹰化工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鹰化工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86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6号104室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27996-7。法定代表人何鹰,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上虞经济开发区五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3779567-X。法定代表人谢建尧。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鹰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86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51.65元(含执行费441.6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