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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赵有利申请执行齐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利,齐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赵有利,住察布查尔县。被执行人:齐志军,住尼勒克县。赵有利申请执行齐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齐志军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齐志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有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齐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玉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