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16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迪—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