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桂春与被申请人卜颖丽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特2号申请人周桂春,女,汉族,XX年XX月XX出生,住岳阳楼区XX。被申请人卜颖丽,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阳楼区吕仙亭居委会。申请人周桂春与被申请人卜颖丽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