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益军与朱光俊、侍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军,朱光俊,侍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51号原告刘益军。被告朱光俊。被告侍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军诉被告朱光俊、侍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军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益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益军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