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景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5杨振武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武,冯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景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武,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冯宜云,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杨振武与被执行人冯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杨振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管新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