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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董秀芳与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无业。被执行人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孙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青岛远青园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7600元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同意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