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民强与金丽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937号申请执行人张民强。被执行人金丽文。本院在执行张民强与金丽文(2015)金浦执民字第59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9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