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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葛屯根与黄金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屯根,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95-1号申请执行人葛屯根,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存款4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