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东华、赵秀焕等与赵秀琴、梁士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华,赵秀焕,赵秀琴,梁士成,梁家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66号原告:李东华,男,汉族,1946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赵秀焕,女,汉族,1951年9月22日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聪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琴,女,汉族,1950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被告:梁士成,男,汉族,1949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豪(曾用名梁宇峰),男,汉族,1980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岩峰,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华、赵秀焕诉被告赵秀琴、梁士成、梁家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华、赵秀焕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华、赵秀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华、赵秀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李东华、赵秀焕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