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北京昆仑中大包装设备销售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北京昆仑中大包装设备销售中心,龚立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62号原告王和平,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昆仑中大包装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西区甲2号。法定代表人龚立永。被告龚立永,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北京昆仑中大包装设备销售中心、龚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平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昆仑中大包装设备销售中心、龚立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冉